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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商务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商务办字〔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潍坊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商务局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
2024年1月24日


潍坊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山东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鲁商函〔2022〕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试点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试点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试点企业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鼓励开展创业投资的试点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注册在潍坊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境内已设立的符合试点省、市当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注册地在其他试点省、市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潍坊市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六条  试点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中,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

第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含)以上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含)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或委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不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而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三章  试点申请

第十条  潍坊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一)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试点申请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理,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积极引导试点企业投资潍坊项目。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试点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企业登记备案。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试点企业注册登记,为企业设立、变更、退出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试点企业风险处置,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控。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分局负责指导监管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所涉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资金跨境收付、结售汇及结汇资金使用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申请人,向会商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背景、业绩、投资经验等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股东(合伙人)名单、以上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交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六)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

(七)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八)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如有);

(九)申请人出具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十)会商机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齐全后,会商机制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会商。经会商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试点的意见,经认定的申请试点的企业须在拿到试点资格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相关企业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由会商机制办公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试点运作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名称中应标明“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和经营范围的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相关字样。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完成注册后需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完成登记备案不得开展试点业务。

对于仅向境外募集资金的试点企业,参照潍坊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不作强制性要求。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