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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增设烟道相关建设标准和报建程序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增设烟道相关建设标准和报建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而进行增设烟道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现就此类增设烟道工程的适用范围、执行的设计标准及建设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文所称“增设烟道”是指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输送空气、油烟气等管道的土建竖井,不包括集气罩、净化装置、排风机、排风管等排油烟专用设备。增设烟道适用范围为具备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报批手续且具备商业或餐饮功能的既有建筑物。增设烟道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二、设计标准

  设计单位在进行增设烟道设计时,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

  增设烟道工程执行上述标准、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建设程序

  (一)工程规划

  1.申请单位应核实餐饮场所建筑功能、结构,增设烟道工程不得改变既有建筑功能或结构。

  2.增设烟道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增设烟道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扩建工程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同时,设计方案应符合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等要求,并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增设烟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色彩和材质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局重新申报,工程完成后,应按程序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4.增设烟道所在建筑存在多个权属主体的,申请单位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征求相关权属主体意见并签订同意增设烟道意见书。

  5.申请单位应公示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工程设计

  申请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烟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工程报建

  申请单位作为增设烟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