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白银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负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了《白银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2日
白银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负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涉及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是指单位和个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房屋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以获奖等方式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各税(费)。其中: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印花税由交易双方缴纳,其余应纳税(费)由出让方缴纳。
第五条 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实行“先税后证”,即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时,必须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取得完税凭证和增值税发票,产权登记机构在查验完税凭证后,发放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应如实申报交易存量房的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朝向等房产基础信息。存量房其它基础信息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获取。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或受让存量房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应持原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凭证等,并填写《存量房交易减免税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报市、县(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窗口或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审核确认后予以减免。
第八条 征收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当地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九条 对跨市、县(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再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
第十条 对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凭证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见附件二)。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准确、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税、办证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