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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住建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废止或修改的,相应内容随之调整。
 

附件:

1.《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负面清单》【见附件】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4月25日



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为规范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 适用范围
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威海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与投标,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与投标。
本实施细则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2.1.1 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1.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1.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1.4 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2.1.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1.6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 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1.7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 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或者国有资金(或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2.1.8 以上项目达到下列投资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范围
3.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
3.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
3.3 经批准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邀请招标的情形:
(1)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 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工程项目。
(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工程项目。
(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4 依法招标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
易场所的项目范围
在本细则第 3 条规定之外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是否
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5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范围
5.1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非主导地位的实体经济项目(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除外)。
5.2 民营企业自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
5.3 低于本细则第 2 条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
5.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5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其招标投标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6 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6.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6.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6.3 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6.6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7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6.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6.9 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
6.10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的;
(3)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4)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
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6.11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

7 电子招标投标
7.1 本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工程项目数据库为支撑,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开展,依托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全过程招标投标的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管平台,各平台应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7.2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各方招标投标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均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招标投标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CA)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CA)持有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4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包含招标项目备案、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公示(含未通过资格预审原因)、招标文件及答疑网上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子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预中标公示(含否决投标情况、业绩公示)、中标公告、废标公告、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合同签订。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包括从业人员信息动态管理、一标一评、标后评估、投诉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大数据统计分析等子系统。

第三章 招标准备

8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8.1 一般办理,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8.1.1 进行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招标
(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立项文件(容缺受理替代要件: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关立项函件等)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容缺受理替代要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函等)
(4)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1.2 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立项文件(容缺受理替代要件: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关立项函件等)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容缺受理替代要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函等)
(4)招标人提供满足招标所需的勘察等基础资料已完备的说明(勘察单位盖章),勘察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中的除外
(5)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1.3 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立项文件(容缺受理替代要件: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关立项函件等)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容缺受理替代要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函等)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5)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1.4 进行监理招标
(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立项文件(容缺受理替代要件: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关立项函件等)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容缺受理替代要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函等)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5)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1.5 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
(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立项文件(容缺受理替代要件: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关立项函件等)
(3)满足招标所需技术资料已完备的说明
(4)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1.6 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招标
(1)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立项文件(容缺受理替代要件: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关立项函件等)
(3)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等基础资料已完备的说明
(4)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1.7 改扩建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取得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自行出具的项目文件、资金来源已落实,具有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属租赁行为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
8.2 容缺办理,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凡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容缺受理、压茬办理方式,先行组织招标投标。
8.2.1 进行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具有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房屋建筑项目还应当具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确定的选址意见(划拨用地提供)或土地出让合同(出让用地提供),同时提交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2.2 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具有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属划拨用地的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确定的选址意见,属出让用地的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并具有满足招标所需的勘察、设计等基础资料,同时提交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2.3 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具有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化审查意见,图审单位出具的《图纸审查合格书》,并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2.4 进行监理招标,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具有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化审查意见,图审单位出具的《图纸审查合格书》,并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8.2.5 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已确定总承包单位,货物采购招标在承诺书中明确必须满足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8.2.6 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招标,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总承包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内提取);
8.2.7 改扩建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取得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自行出具的项目文件,属租赁行为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并提交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书。
9 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0 委托招标
1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0.2 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如报价、遴选等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评价状况、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3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使用国家
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10.4 区市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及其他实体经济项目,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可参照《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用市场评价好、社会信誉高、信用评价优的招标代理机构。
11 招标备案
11.1备案资料
(1)根据本章第8.1项,提供具备招标条件的相关资料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1.2办理程序:系统申报→线上备案
11.3办理时限:符合备案条件的,即时办结
11.4办理步骤:
(一)招标人登录“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http://zjj.weihai.gov.cn),点击“招投标登录”登录,选择“房建市政工程子系统”。选择“标前业务”菜单,点击“项目登记”按照提示提交招标备案所需材料。“工程建设交易平台”自动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材料推送至“建设工程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二)“工程建设交易平台”自动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材料推送至“建设工程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三)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第四章

12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2.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应当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媒介发布。
12.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2.3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
12.3.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并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资金来源与比例、招标人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合同估算价);
(3)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4)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
(5)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等);
(6)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方式、地点等);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12.3.2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相同。
12.3.3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
件。
12.3.3.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揽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12.3.3.2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7)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8)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4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拟定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相关网站发布。
12.5 时限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通过工程交易系统办理公告发布,并为投标人同时提供多种、多条在线或电话技术服务工作。
13.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13.1.1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13.1.2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13.1.3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 信用评价结果;
(6) 是否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被列入限制投标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
(7) 是否被威海市各职能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8) 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9) 资格预审
13.1.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应当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媒介发布。
13.1.5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内容:
(1)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资金来源与比例、招标人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合同估算价);
(3)申请人资格要求(资质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
(4)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时间、方式、地点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时间、方式、地点等;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13.1.6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13.1.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
13.1.6.2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13.1.7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
13.1.7.1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系统格式电子资格预审文件)。pdf版本资格预审文件对外公开下载,仅下载系统格式电子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可制作规定格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申请。
13.1.7.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
前;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13.1.8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系统格式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3.1.9 资格预审的实施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在现场公布并经资格预审申请人确认。未到现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通过电话、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等确认结果,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资格预审公示(含未通过资格预审原因)。
13.1.10 对资格预审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3.3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4 现场勘查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4.1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5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
15.1 招标文件的编制
15.1.1 招标人应当根据标准招标文件,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落实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15.1.2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15.1.3 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须知(含招标控制价);
(2) 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 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 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 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
补偿标准;
(7) 投标报价要求;
(8)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 评标标准和方法;
(10) 投标有效期。
15.1.4 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含招标控制价);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主要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5) 报价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 技术条款;
(7) 设计图纸;
(8) 评标标准和方法;
(9) 投标辅助材料。
15.1.5 其他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含招标控制价);
(2) 投标人须知;
(3) 合同主要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5) 报价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
清单,其中包含危大工程清单);
(6) 技术条款;
(7) 设计图纸;
(8) 评标标准和方法;
(9) 投标辅助材料。
15.1.6 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禁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15.1.7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5.1.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否决投标处理。
15.1.9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方案设计征集招标文件根据工程情况予以延长,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
15.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系统格式电子招标文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步骤:招标人通过“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招标文件,自动备案。
15.3 招标文件的获取
pdf版本招标文件对外公开下载,仅下载系统格式电子招标文件的单位可制作规定格式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提供在线下载招标文件。
15.4 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
15.4.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提供在线下载。
15.4.2 澄清或者修改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
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5.4.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6 招标交易文件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通过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在发布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监督平台全部在线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17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成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7.2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7.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转账交纳,也可以采取电汇、网上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在开标前提交。
17.4 工程的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服务估算费用的2 (其中勘察设计招标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7.5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8 终止招标
18.1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电话、电子招标平台确认等方式通知潜在投标人。
18.2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
19 终止招标告知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将否决情况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全部投标人。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

20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
20.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只能为一人。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0.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发出前应当保密。
20.4 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也可由招标人组建临时专家库,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随机抽取,并做好保密工作。
2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综合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20.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20.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非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事由外,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20.8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招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回避, 并视为与利害关系投标人串通投标。
2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0.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20.11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前,登录交易平台,录入经招标人同意的评标专家需求信息。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及抽取方法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抽取。

第六章

21 开标准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方式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方式。
22 开标
22.1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成功传输的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限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由系统导出电子唱标单,并推送给投标人。唱标单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及工期(供货期)等。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唱标单内容进行确认。开标过程将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留痕备查。监督人员登录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对其开标过程实施监管。
22.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3 开标阶段无效投标情形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或无单位盖章的;
(2)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
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保险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8) 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9) 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内容的;
(10)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被计算机评标系统读取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第七章

24 评标通用规定
24.1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24.2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4.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4.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4.5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5 评标方法
招标评标方法包含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等;设计作品类招标项目也可采用记名投票法等方式。
26 评标步骤
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活动参照执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7 评标准备
27.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7.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可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27.3 熟悉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27.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27.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
27.4.2 运用计算机清标系统进行辅助清标,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比对,除提出清标成果还将对非正常一致、错漏一致、规律性差异、同一台计算机传送等围标、串标行为作出分析。
27.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回复。
28 初步评审
28.1 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形式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投标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记载名称一致;
(2) 投标函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4) 报价的唯一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其他形式评审内容。
28.2 资格评审。
28.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适用于资格后审的)。
28.2.2 经资格预审后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28.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28.3.1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投标人须知”载明的招标
控制价或最高限价,凡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情形)。
28.3.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8.3.2.1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 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3) 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4) 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5)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
(6) 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7) 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取的;
(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9)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0)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2)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3.2.2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8.4 判断投标是否被否决。
28.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 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
(6) 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7)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8) 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9)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8.4.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被否决:
(1) 被责令停业的;
(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被列入限制投标的失信被执行人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6) 被威海市各职能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28.4.3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被否决: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开标现场否决投标的应经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通过电话、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在发布预中标公示时公示被否决原因。
28.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其投标被否决: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保险、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6)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7)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8)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9)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0)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
串通行为;
(27)投标文件经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审查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企业制作的电子标书里的cpu编码、硬盘编码及MAC地址三项编码均相同,不同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计价软件编码(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一致。
(28)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8.4.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8.4.6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8.4.7 施工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位置,未经有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受聘注册于一个单位,并只能在注册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28.4.8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28.4.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8.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
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总价金额与依据费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费率计算为准修订总价。
28.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9 详细评审
29.1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29.2 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审和评分,并汇总得分。
29.3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9.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9.5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的表决,认定票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29.6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0 澄清、说明或补正
30.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0.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0.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1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31.1 招标文件中可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应遵照以下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
“评定分离”是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不计分、不排序)后,提出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定标方法,在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事先明确。
31.2 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
(5) 评审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2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2.1 暂停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32.2 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
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32.3 评标表决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八章

33 确定中标人
3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10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建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定标方式。
33.2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的,可采用以下三种: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