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3〕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部门综合监管,是指一个监管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监管职责的,由该监管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一种监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跨部门综合监管坚持条块结合、协同联动、重点突出、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跨部门综合监管以具体监管事项为基本单元,以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主体,以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为配合主体。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统一领导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综合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协调解决本领域监管权限、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职责衔接、工作配合等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 对于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沟通,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商协调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制度规范
第八条 跨部门综合监管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制定和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应当包含主管部门、配合部门、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配合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管薄弱环节,整合监管内容、规则和标准,编制发布综合监管合规指引,包括全要素监管指南和全环节监管流程图,提高监管效率和公正性。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配合部门,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整合现有共同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牵头制定行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年度抽查检查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合理安排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录入监管平台。
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示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跨部门综合监管以部门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联合检查、联合行政处罚等方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