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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4年2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24〕276号规定,条款修订,请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24〕276号文本

第一条  为了促进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快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母婴设施是指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以及其他照顾婴幼儿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乳、婴幼儿护理的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等专用空间及其设施和环卫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尿布台等婴幼儿护理专门设施;

(二)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哺乳、集奶等设置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并实施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的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环卫公共厕所内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长途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文化场馆和国家A级旅游景区母婴设施的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大型商场母婴设施的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场所母婴设施的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指导用人单位开展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的检查评价内容,并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母婴室:

(一)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游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

(五)购物中心、百货店等大型商场;

(六)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其他应当建设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对母婴室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建公共场所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经建成的公共场所,因场地等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独立母婴室的,可以设置移动母婴室。

鼓励公共场所按照方便母婴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点位,设置多个独立的母婴室。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母婴设施,并配备母乳储存设施,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哺乳、集奶等提供便利。

已经设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在没有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时,可以统筹利用母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