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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厦发改价格〔2021〕381号
各区发改局、国网厦门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制止转供电主体任意加收电费,确实减轻终端用户用电负担,现将《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发改局要配合做好辖区内转供电主体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转供电主体的知晓率。

  二、电网企业要精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配合做好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在电价政策调整时,及时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网上国网”app等多种方式将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各转供电经营者。对具备条件的用户,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切实解决转供电加价问题。

  三、各转供电主体要密切关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情况,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做到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制定电价标准进行收费,

  不得将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电费捆绑计收,而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电费通过分摊收取的,如未单独计量公共设施用电,则转供电主体只能通过损耗电量,按最高10%损耗率标准,向终端用户进行分摊。

  四、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对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