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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3〕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进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9日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研究行业信用制度建设,统筹开发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价实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谁披露、谁监管”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评价实施部门应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信息的动态归集和评价,计算企业信用得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由企业资质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项目销售经营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项目开发信息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诚信承诺、妨碍监督管理,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评价实施部门通过其他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认定以相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和处理的生效决定文书或者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九条  评价实施部门依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动态记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本省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企业信用信息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在评价系统中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信用自评分,并同时提交《信用承诺书》、持股项目公司信息。
(二)采集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作出、谁采集”原则。评价实施部门认定企业存在信用不良行为的,于相关处理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集评价。所涉及的相关处理文书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评价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0个工作日内纳入信用评价。
(三)计算信用得分。评价实施部门按《评价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计算初步得分。
(四)公示信用得分。评价实施部门在评价系统上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初步得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初步得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部门提出,评价实施部门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在评价系统上公示。
(五)信用评价公布。由评价实施部门在评价系统上公布评价结果。
(六)动态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价实施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维护。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以下评价有效期计入信用分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企业登记信息)评价有效期为永久,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进行变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销售经营信息、项目开发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期满应重新申报;
(三)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
(四)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3年,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信用分值由企业信用基本分值(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之和构成,满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分为5个等级。其中:AAA级为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AA级为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A级为评价得分70及以上不足80分,B级为评价得分60及以上不足70分,C级评价得分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关联机制。
区域集团公司可以向企业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评价,使用其直接持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企业资质信息、企业登记信息、项目销售经营信息、项目开发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项目销售经营信息、项目开发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按区域集团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计入区域集团公司的信用评分。区域集团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股东为同一主体的公司的集合。
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可以独立申请信用评价,也可以直接使用其控股母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控股股东且各持股股东均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可以各持股股东的信用得分按股权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得分,作为项目公司的信用评价得分。
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使用控股(持股)母公司的信用评价得分的,项目公司的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占股比例计入各母公司的信用评分。
前款所称控股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五条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项目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非正常登记注册/非正常经营状态(因经营地点变更导致地址异常者除外)。
(二)因企业原因,造成已售房地产项目逾期难交付。
(三)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未在期限内整改。
(四)开发项目存在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商品房正常使用。
(五)开发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扰乱市场秩序,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动态监管中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企业异议申请,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删除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确属无误的,应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异议人。
第十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决定文书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评价实施部门提出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申请。评价实施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在评价系统中变更或删除相应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相应调整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部门可决定在异议核查期间暂不执行激励与惩戒措施。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政策优惠扶持、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等事项挂钩,实行分类管理,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纳入行业“白名单”管理,对接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融资支持。
对C级信用的企业:向社会披露有关信用信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实施部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办理实行分类管理,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实行分类管理,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监管额度金实行差异化管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优先用于工程施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索拓展评价成果运用,在缴交土地出让金、办理施工许可、楼盘分区验收等方面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申报、记录、推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信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