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员认定
(一)关于城镇区域常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城镇区域内本人房屋所有权证;2.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3.在常住地(需已常住半年以上)居住生活的佐证材料:租房合同(协议)和居住生活凭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缴费凭证等)。
(二)关于法定劳动年龄: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大龄人员:我市不属于国家、省规定的高海拔地区,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以身份证载明为准。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二、服务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符合退出情形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退出,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中同步信息,同时在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对已实现就业创业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判定标准,以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就业登记为准。
(二)正在享受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的,延长至该政策享受期满,同时享受多项政策的,以其中延续最长的政策享受期限为准。
(三)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发生变化,应在1个月内向新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线下报备。常住地无变 化的人员,应按月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线下报备就业失业状态。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未报备就业失业状况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本人。
三、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核查有关举报投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县)要建立与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定期开展数据共享,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强化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化管理。
(三)各区(县)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对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针对性制定帮扶措施,落实精细化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