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建审发〔2023〕21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家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国动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精神,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省的复制推广,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效,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多事项联合验收的项目,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分发给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依法参加联合验收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开展现场验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申请单事项验收的项目,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转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优化的流程,依申请在承诺时限内对项目开展单事项验收。参与验收的部门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一)扩大联合验收事项范围
各地应逐步提高实施联合验收的事项数量,逐步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等“多验合一”事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事项部分或全部纳入联合验收,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备案工作。
(二)精简验收(备案)材料
各地可进一步精简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对土地权属文件、规划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等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填报提供。
(三)优化验收(备案)手续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参与验收的主管部门(单位)现场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履行部门(单位)审签手续后将验收合格文件统一提交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验收需整改的专业(专项)工程与设施,一次性将整改清单与建议事项清单反馈建设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列出整改清单由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依法要求整改的主管部门(单位)开展复验,限时办结。建设单位申请单事项验收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直接出具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依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
二、推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建设项目,对其中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设施配套满足使用功能,能单独投入使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能够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个或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予支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单位工程验收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在对其他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建设资金保障、逾期或违反许可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可申请单位工程验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综合评定后予以支持。
2.分期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范围内项目配套设施已建设竣工。
3.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4.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登报公告、现场公示。拟验收部分与未竣工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拟验收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5.单位工程已经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单位工程全部工程量,满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并且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质量验收。
6.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建设时序要求。
7.符合《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局部消防验收条件。
8.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9.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已按相关要求规范接入。
(二)单位工程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制定单位工程验收方案,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的范围、拟验收部分和在建部分的安全防范保障措施、验收时间。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验收方案组织自检,自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向综合窗口提出验收申请。鼓励建设单位申请多事项联合验收,实施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实施单位工程联合验收的可行性,制定实施方案,综合评定后,各部门根据职能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三)单位工程联合验收要求
1.单位工程验收前:五方责任主体应共同对具体区域划分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单位工程联合验收方案;应保证其范围内各分部工程已验收合格,为其提供功能保障的设施设备、安全疏散、设备用房等应验收合格且应达到使用标准;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应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