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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2023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制定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附件:

  1.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doc【见附件】

  2.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湾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doc

  3.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doc

  4.温州市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doc

  5.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doc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2022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原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原浙南产业集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为2022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

  上述标准两年有效期将至,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现制定公布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