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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人社发〔2021〕1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自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自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做好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川人社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原则,实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岗位总量,制定年度开发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信息台账,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信息、待遇发放、动态更新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地就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坚持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类别合理原则科学设置。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禁捕护渔、渔政协助巡护等岗位。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看护、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其他岗位,经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部门确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七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本区县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应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

第八条 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岗位开发需求,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公益性岗位用工备案登记表》(附件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第三章 岗位安置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应聘公益性岗位前应进行求职登记,由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其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实现就业。经3次及以上岗位推荐,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由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定后,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状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附件3),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信息。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附件4)。

(三)供需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双方选择,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附件5)。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进行用工备案且参保后,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等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公益性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成效,可按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提高补贴标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

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并将《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备案表》(附件6)逐级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将就业困难人员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局势平稳、社会和谐稳定。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在确定人选后30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自贡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表》(附件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