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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4〕21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水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各供水单位: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文件规定,为扎实推进我市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及特种用水用户)。

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按照水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的水费外,对超定额(计划)部分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二、职责划分

青岛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的管理,做好计量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核定等工作。其他区、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的管理,做好计量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核定等工作。

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划分和三区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其他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水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炼化、焦化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供水区域所在水务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定期更新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数据。

三、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等

(一)分档水量。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第四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部分。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核定、下达。

(二)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在第一档基础上加价标准为水价的1倍,第三档水量在第一档基础上加价标准为水价的2倍,第四档水量在第一档基础上加价标准为水价的3倍。

炼化、焦化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三)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