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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7 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经2023年7月13 日市住建局第10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7 月 24 日

《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及其从业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具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以上单位应当有不少于十人的从业人员,其中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三人以上,其余人员中,工程师应五人以上;

(四)配备相应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

第五条 进入名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原则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接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第六条 纳入名录的,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职称证明、身份证明、从业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清单及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鼓励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从名录中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 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列入名册的从业人员,有下列变更事项的,须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办公地址;

(四)从业人员信息;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