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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事管发〔2023〕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精神,严格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务用车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就全市各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淄博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规范》(淄事管发〔2019〕24号),车辆按照使用性质分类规范使用,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根据实际,统筹按照车改批复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进行管理,使用范围包含上述两种性质车辆原有的适用范围。

(二)根据《淄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城区内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其中,“城区”范围参照《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中心城区范围的通知》(淄财行〔2020〕12号)文件执行,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租赁车辆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三)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淄车改组字〔2018〕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职工上下班交通原则上自行解决,确需安排开行班车的,要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进行,原则上租用定点社会化租赁企业车辆,实行缴费乘车。

(四)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财资〔2021〕137号)执行。

上述内容各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强化公务用车管理措施

(一)严格公务用车登记管理。新购公务用车必须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注册信息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二)严格公车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按照“应纳尽纳、应装尽装”的原则,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安装车载北斗定位终端。各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和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确保公车平台管理“全市一张网”。

要落实专人在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如实认真登记公务用车使用信息(派车单),纳入平台管理的车辆应当按照申请、审核、派遣等操作流程规范使用,每次车辆使用须有平台记录。

各用车单位应加强车载终端的使用管理,每周定期登录平台检查设备信号在线情况,如出现信号缺失等故障的要及时联系市机关事务局或省平台公司。车辆报废处置时应将设备交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丢失或故意损坏的,用车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格标识化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全部按照规范实行标识化管理。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须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

(四)严格集中停放和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除保留必要的值班、执法执勤、业务保障等公务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临时动用停放车辆的,须报经单位带班领导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做好平台行车记录备查,车辆使用完毕后立即定点停放。

(五)严格车辆处置管理。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公务用车处置后,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或登记变更手续。

(六)严格突发事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完善应急用车调度方案和应急值守工作,合理派遣公务用车,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工作用车,及时执行应急处突车辆保障任务,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服从统筹调度安排。要加强驾驶人员防护,驾驶员外出和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