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23〕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价格信息管理。
第三条  工程价格信息包含人工、材料(含设备,下同)和施工机械等价格信息。其中:
(一)人工价格信息分为人工综合价格、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和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
(二)材料价格信息分为材料综合价格和材料市场参考价格。
(三)施工机械价格信息分为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和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参考价格。
第四条  工程价格信息遵循属地管理、贴近市场原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工程价格信息技术性工作,适时调整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目录和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信息价格目录,发布占工程造价比例较小且价格较平稳的非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信息,指导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布市场参考价格信息。
各设区市造价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价格信息技术性工作,发布工程价格信息,指导县(区)级造价机构发布工程价格信息,指导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布市场参考价格信息。
第五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积极推动“四新”技术科技发展,及时发布新材料、新工艺价格信息。涉及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事项的,应当优先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第六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健全价格信息采集、编制、发布和监测制度。

第二章  价格信息采集
第七条  价格信息采集面向生产企业、供应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物流公司、机械租赁企业等信息源单位。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宽价格信息采集渠道。
第八条  采集材料价格信息时,应选择产品质量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产品。
第九条  采集内容涵盖信息来源、品种、价格、品牌、成交方式、采集时间以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价格信息编制
第十条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信息价格组成应按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编制。其中,材料、施工机械价格应同时编制不含增值税单价和含增值税单价。
第十一条  人工价格信息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塔式起重机人工综合价格信息根据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配备司机与信号工数量。
(二)工日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工种编制。
(三)实物量工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需结合计价定额项目划分和施工现场班组配置编制。
第十二条  材料价格信息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综合价格信息需结合计价定额确定材料品种,各地可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增加材料品种。辅助材料综合价格信息可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指数编制。
(二)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品种按照市场需求确定。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宜包含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等要素。
第十三条  机械价格信息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信息需结合计价定额和施工现场常用机械确定机械品种。
(二)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参考价格信息按照施工现场常用机械确定品牌、规格型号。

第四章  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综合价格信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工料机信息平台发布,其他价格信息可在各地相关平台发布。价格信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