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崂政办字〔2023〕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助力实现全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

1.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

2.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充分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二、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

5.在相关规划建设工作中,自然资源、规划、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征询供热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清洁能源使用要求纳入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6.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7.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将设计方案报供热主管部门,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补助、补贴。使用天然气实施集中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

三、加大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资金支持

8.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给予建设投资补助(已纳入区财力投资计划的除外),资金从配套费中安排,扣除按国家、省、市政策计提的相关资金后,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无供热配套费缴纳标准的项目,建设投资补助上限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免缴配套费项目不予补助。

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经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批复概算后,先行下达50%概算值的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后,下达至80%,后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申请决算审查,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决算结果下达剩余补助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配套费投资补助资金计划,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9.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申请供热配套费补助时,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或所依附的开发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批准文件。

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资金计划。未按要求提报相关资料的,根据审核情况纳入以后年度资金计划。

10.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争取中央、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补助和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对现有燃煤集中供热实施清洁能源供热改(扩)建项目予以支持。支持供热企业通过政策性贷款、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建设资金。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四、优化清洁能源供热运行管理

11.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按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等规定处理。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应急托管,按规定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供热企业。

12.对依法依规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清洁能源(含燃煤锅炉改造为清洁能源)居民供热项目,给予政策性亏损运行补贴。

供热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补贴与供热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挂钩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对清洁能源居民集中供热项目采暖期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依据市发展改革委按分类型热源出具的平均供热单位成本及企业实际供热单位成本、供热价格、使用(计价,下同)面积等数据,结合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的综合考评结果,综合考虑给予政策性亏损运行补贴。

供热主管部门依据供热企业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各企业综合考评成绩,对清洁能源居民集中供热项目政策性亏损运行补贴资金进行合理分配。计算公式为:

企业可享受清洁能源居民集中供热项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采暖期供热单位成本-供热价格)×供热项目使用面积×(企业综合考核成绩÷100)。其中:企业实际供热单位成本高于本采暖期同类型热源平均供热单位成本的,采暖期供热单位成本按照平均供热单位成本计算;企业实际供热单位成本低于本采暖期同类型热源平均供热单位成本的,采暖期供热单位成本按照企业实际供热单位成本计算。

清洁能源居民集中供热项目补贴资金分配额度与企业综合考评结果挂钩,其中:企业首次综合考核成绩≤60分的,综合考核系数调减50%;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核成绩≤60分的,综合考核系数调减75%。

燃煤集中供热企业居民供热项目运行补贴参照清洁能源居民补贴标准执行。

13.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计划,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附则

14.本政策涉及补助和补贴,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执行,由区财政负担(原浮山新区范围内已向市级财政缴纳配套费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除外)。

15.本政策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



主要负责人解读:青岛市崂山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05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助力实现全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青政办字〔2023〕4号),崂山区城市管理局起草《青岛市崂山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出台目的

随着国家、省、市、区清洁能源供热新的形势变化,崂山区现行《若干政策》的部分政策条款已不能很好适应工作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对我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二是人民群众对供热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对供热保障提出新的标准。三是清洁能源供热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对《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来予以解决,为持续推动我区清洁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文件依据

(一)国家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二)《山东省供热条例》;

(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

(四)《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