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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政规〔202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各县(市、区)上报市政府备案的标准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常政规〔2022〕3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实施。《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0〕11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2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通知》的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自2020年11月5日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已满三年。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按《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拟重新公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