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09〕2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银行陕西省辖内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杨凌区支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66号),切实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确保全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陕政发〔2008〕66号文件关于“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专项用于人防建设,其中10%逐级上解”的规定,各市、县(市、区)依法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实际收取总额的1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全省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用于全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资金和管理费。90%部分缴入同级财政,按规定使用。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征收,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列“10304240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级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票样附后)就地缴入国库。“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政机关”栏填写“xx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10%,市、县(市、区)90%",“征收机关”栏填写当地人防部门,“收缴国库”栏填写“xx国家金库”。
“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式6联,由当地人防部门负责填写。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单位;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凭证;第四联,回执,国库盖章后退征收机关(由财政部门代转交);第五联,报查,国库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第六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缴款单位持1-5联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业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就地缴入国库。
“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市(区)财政部门逐级发放。
四、各级财政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