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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烟政办字〔2017〕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1号),推动全市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辅警用人计划审核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士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二、合理确定用人额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商同同级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对辅警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员额配备和岗位设置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核定审批。根据我市实际,市、县两级辅警用人额度原则按照不低于民警总数1:1核定。具体核定权限:

(一)市公安局(含市局机关、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警支队、警察学校、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及龙海、机场、核电分局用人额度由市编办核定;

(二)芝罘、莱山、福山、牟平、高新、昆嵛山分局用人额度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党群工作部核定;

(三)其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用人额度分别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三、稳妥开展过渡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按照鲁政办字〔2016〕221号文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现有辅警过渡考核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我市公安机关辅警过渡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8月31日前完成市本级公安机关辅警过渡;第二步,8月31日前制定县级公安机关过渡方案,10月31日前完成过渡。现有辅警过渡工作要于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级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现有辅警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过渡条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过渡条件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程序,集中登记造册,确保辅警队伍稳定。

四、严格规范招聘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审批;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研究制定辅警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规范实施招聘工作。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辅警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辅警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要严把新招聘人员试用期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落实职业保障经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装备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