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经发局),市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
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升我市新能源产业“风光氢储”一体化融合发展水平,打造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统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等有关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建设,推动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促进要素集聚和资源集约,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紧密围绕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准备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式、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培育的“风电、光伏、氢能、储能”领域内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围绕产业链核心环节及前沿领域开展的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二)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和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重大创新平台项目。支持赋能产业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完善的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
(四)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为集群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等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应用场景融合示范项目。以场景为牵引、应用为导向,实现应用场景、创新产品的双向促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和产业生态集聚的融合示范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六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盐城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
(二)企业的信用良好,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三)项目须符合本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在盐城市内实施,且具备相关建设条件。
(四)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本专项资金项目。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需具备的其他条件,可在制定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建立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统一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中期检查及绩效评价。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并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建设目标、实施时间、监管与验收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对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任务、投资等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编写项目变更材料并报告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变更材料,组织现场核查,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变更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对于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和变更,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后批复。对不能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调整或变更,根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议后给予调整、终止、撤项等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写项目验收材料,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定期调度及监督检查机制,适时开展项目建设绩效、资金使用规范性及承诺任务抽查,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项目违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资金违规使用以及不能按期完成承诺任务等情况,按规定采取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的,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处理;存在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奖金福利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编制虚假项目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项目预算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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