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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连建质安〔2024〕10号
各县区(功能板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项目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行为,促进监理人员更好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明确监理范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必须依规开展监理活动,其余项目可以实行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二)落实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厘清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职责边界,主动协调工程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按合同约定授予工程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利,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监理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驻场人员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违反合同约定,且无法改正的,建设方应当及时更换监理企业。

(三)加强监理全过程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监理单位开展常态化履约检查,定期对监理机构组建、监理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具有政府和国有或部分政府和国有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示范引领的责任和担当,树立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理念,自觉遵守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促进工程监理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优质优价,保障监理企业合理取费

(一)落实优质优价。建设单位应保证监理单位履行法定(合同)监理职责所需费用并足额及时支付;对工程延期、延误,以及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增多等超出合理预计的监理工作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监理费用。鼓励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奖励条款,并设定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优良标准及工程质量安全创优目标。监理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来承揽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扰乱正常监理市场;不得采用减少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减少合同服务内容等方式,“减少履职,低质履职”。

(二)推进监理招标评定分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的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三)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进一步构建以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所需费用定位为不竞争基本价,以监理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市场信用水平、既往工程业绩等作为主要指标的评标机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除法定情形可邀请招标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单位项目投资和服务内容为取费基准,不随施工单位中标下浮而调整。

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招标人可结合监理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参考已发布

公示的工程类型监理服务招标价格,合理设置监理服务招标控制价;监理单位投标时可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参考已发布公示的价格信息合理报价,避免低于成本投标;非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可参考已发布公示的价格信息合理约定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中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因素、工程质量目标等要求合理约定监理服务费。

三、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配置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细内容见“附件”)中的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及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中录入合同相关信息,配合归集主体开展合同信息归集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合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未完成前,发生两次及以上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企业和人员,作为重点跟踪监管对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查明事实后,确属无正当事由进行变更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低于规定要求(监理企业的总监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80%;同时担任2-3个项目总监的,每个项目月出勤率不得低于50%)的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其到岗履职。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定期的巡查、考评。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查检查、巡视旁站、见证取样、督促整改、核查验收等职责,对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质量和必要的施工工序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监理机构在安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对于情况严重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严格工程监理监管和执法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一步将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