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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办法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上市公司对外捐赠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市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四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市属企业经营者及其职工不得将市属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市属企业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市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财务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本部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权限。

(四)诚实守信原则。市属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市属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市属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分为自发性捐赠和指导性捐赠,其中:自发性捐赠是指市属企业自主决定的对外捐赠行为,指导性捐赠是指市属企业按照出资人指示进行的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条  自发性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与市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外部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市属企业内部职工、与市属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进行捐赠。自发性捐赠一般应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的捐赠,市属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指导性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市属企业出资人指定的受赠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或者个人提出的捐赠要求,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批程序管理,切实规范审批流程。

第十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董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权限,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逐笔报告。

第四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本办法,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合理确定本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审批权限,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确保对外捐赠行为合法合规操作。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要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或者大幅减少、资不抵债、经营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企业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针对市属企业自发性对外捐赠,授权净资产小于50亿元(含)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净资产在50亿元至200亿元(含)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净资产在200亿元至500亿元(含)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