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发〔202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为确保划转工作有序开展、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款确定及申报缴费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
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审批执行缓减免政策,每年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供次年排污权使用费的应缴清册,向缴费人开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详见附件);发生排污权交易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与缴费人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缴费人持《缴款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费人持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的磋商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到事件发生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二、票证使用
缴费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缴费的,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税票;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需要打印税票的,待费款入库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打印。缴费人凭税票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后续事宜。
三、信息交换
税务部门征收费款并完成入库后,每季度从金三系统中将征收清册以EXCEL表格的形式导出,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递拷盘数据,交换过程确保信息安全。待信息系统完善后再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欠费追缴
项目划转后税务机关不集中开展以前年度欠费清缴。对于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