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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3〕1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已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为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省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和向省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本级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省卫生厅、财政厅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当地卫生、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足额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