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闽建〔202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厅组织修订《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同时废止。各地要组织辖区企业做好本《细则》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鉴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正在升级改造暂时下线,《细则》执行之日至系统上线期间,项目自评工作由企业按要求继续采取线下自评方式开展,并留存纸质档案;项目评价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评价主体出具纸质评价结果。项目自评和评价结果在系统上线后限时完成补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2年到期且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企业,企业评价工作统一延期至系统上线后开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0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进行整合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实施以来,陆续收到一些地区主管部门、企业提出对部分条款修订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2017版)》(闽建〔2017〕3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闽建〔2017〕4号)进行了整合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项目评价周期自办理施工许可起至工程项目申请项目评价之日止,项目评价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二)建筑施工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对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提交月度自评材料,作为项目评价依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施工项目部提交的月度自评材料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
(三)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提交自评材料的,不再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记分,不再作为项目评价不合格情形判定的依据。
(四)项目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项目评价“优良”情形为:1.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提交自评材料和评价申请的;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每月自评结果以及企业每季度检查结果均为优良的;4.未发生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行政处罚的;5.项目大型起重机械设备选用信用等级“A级”或“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设备的;6.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评价周期内参与检查评价4个季度及以上,且历次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不超过项目提交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的。
项目评价“不合格”情形为: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改正的;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4.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评价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超过项目提交评价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2倍(含2倍)的。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评价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评价为“优良”的结果仅用于施工总承包(含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为“A级”的条件,不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奖励信息指标条款。
(五)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入闽登记在其辖区内的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六)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进行评价。
(七)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周期仍为三年,但周期起止时间有所调整: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周期调整为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的当年度1月1日起算3年;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周期自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年度1月1日起算3年,评价周期结束后无在建项目,则下一评价周期暂停评价,直至在我省承接新项目起重新计算评价周期。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年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