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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21〕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沿海地区是全省、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区域布局中最具成长性的板块,是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江苏沿海海上交通、海洋渔业生产、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海上活动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海上活动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摸排海上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问题,形成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水域综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商渔船碰撞的突出问题,严查严管网箱养殖、“渔家乐”船舶碍航等问题。(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海上交通管控能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海上动态感知设施,及时掌握船舶动态。适时开展海空联合巡查,加强海上交通组织,维护海上交通秩序。(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交通各类违法行为,净化海上交通环境,维护海上生态安全。(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1.强化渔港建设管理。完善沿海渔港“港长制”,颁布港章,细化实化工作清单,进一步落实渔港管理主体的安全责任,协调各方做好渔港建设、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资源养护、生态建设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渔业船舶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动态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严格执行定人联船、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和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压减海洋渔船总量。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标准,加强检验质量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沿海“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格清理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不规范行为。推动驻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开展涉海机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增加登船检查频次,严查渔船从事非渔业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海上渔业生产活动,严格落实海洋渔船安全出海各项要求。(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管理。

1.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规划引领,把生产安全相关内容作为项目核准重要条件,将海上风电审批与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诚信管理和施工准入退出机制,督促业主单位加强施工企业、船舶和人员管理,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海上风电涉网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江苏海事局、江苏能源监管办、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施工运维安全监管。严格施工运维船、交通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杜绝不合格船舶参与海上作业。督促业主单位建设运行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将所有参建单位、船舶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保障船舶适航、人员适任。强化相关部门联动,加强风电水域通航秩序检查,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施工、超航区航行、未按规定配员等违法行为,禁止雇用渔船从事交通、运维等活动。持续加强海上风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管理。〔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港口施工和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1.严格把关港口及航道建设项目。加强航道和商渔港口码头建设工程监管,督促建设、施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航道定期维护保养。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批先建项目。(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把关,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加强船岸界面现场检查,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沿海船舶修造安全管理。加快推进修造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下水、试航等安全管理措施。(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

1.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沿海市、县(市、区)要建立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承担本区域的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沿海游览、休闲活动出海点,划定活动水域。建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抽查,全面掌握每日沿海游览、休闲活动船舶和人员情况。交通运输、海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旅游活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沿海设区市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游览休闲活动水域巡查。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加强游船及其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强化游览、休闲活动船舶和船员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禁止渔船从事游览休闲活动,严禁船舶超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相关部门要配合海警部门加强非划定水域游览、休闲活动巡查,坚决查处、取缔非法游览和休闲活动。(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海警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客船运输监督管理。开展海上客船运输安全治理,严查客船超乘客定额、超航区航行等行为,督促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督促客运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加强海上客船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维修保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洋开发活动监督管理。

1.严格把关海洋开发活动。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发展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港口、航道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布局,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强化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推进沿海港口岸线合理使用。加强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防污设备器材配备、防污作业活动监督检查,推动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围填海、开采海砂、海洋勘探、风电建设、电缆铺设等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江苏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江苏海警局、连云港海事局、沿海设区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