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东市监发〔2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现行有效。2024.2.1-2029.1.31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规范》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提升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
本规范所称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包括标称生产者)、销售者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的活动。
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包括检验结果送达、不合格产品控制、责令改正、异议处理、整改复查、复查抽样、信息公示等内容。现场查封、立案查处等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坚持属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为主原则,合理分工监管,原则上由一个科室或内设机构负责整个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将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的日常指导、调度,并对工作情况定期通报。
(二)保障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应把消除隐患、保障安全放在首位。严格依照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时限,及时查清查实不合格产品来源、流向,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督促帮扶生产者、销售者全面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全面复查整改措施落实,防止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及时通报流通领域不合格产品信息,形成闭环式监管。
(三)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严格按照《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开展核查,应当立案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职责分工
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的审核、汇总、分析、督导等工作;东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支队),承担国家、外省省级、网抽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省省级、市级及市综合执法支队承办以外的本辖区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可结合工作实际由市局指定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
四、程序要求
(一)不合格信息认领
根据职责分工,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当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调度本辖区结果处理工作,并每日登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监管系统)查看不合格信息,及时录入不合格结果处理资料。
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通过质量监管系统下载打印检验报告,不再寄送纸质检验报告。
省内外有关部门未通过质量监管系统直接移交的不合格线索,将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将检验报告等资料移交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
(二)检验结果送达
按照《关于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事项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1〕44号)要求,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质量监管系统上传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检验报告等材料,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送达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送达手续。
(三)控制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送达检验结论、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应当及时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组织现场检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应详细调查不合格产品生产、库存等情况,查阅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把控、出厂检验等有关资料;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详细调查进销货台账、进货来源、进货验收等有关资料。对销售者因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无法提供不合格产品来源,应按照《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责令销售者改正。
抽查结果存在标识、标注等一般质量问题的,依法责令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隐患;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对其不合格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存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产品召回范围,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规定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
(四)异议处理
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送达检验结论、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应当书面告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量监管系统或书面提交异议相关材料。
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责令改正义务的执行。经异议处理,复检结论为合格或撤销原检验结论的,终止结果处理。
(五)整改复查
1、企业整改。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其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应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书面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2、现场核查。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自收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复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生产者、十五日内对销售者通过材料审查、专家评估及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整改复查,验收整改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的,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1)生产者现场核查:
召开会议。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及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召开现场核查会议,通报核查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听取企业整改工作的情况汇报。
专家评估。必要时需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对企业整改方案中涉及工艺等专业性问题进行专家评估。通过现场查看、询问企业人员、查阅企业整改方案等方式,重点评估整改方案的合理性、有效性。通过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要求、工艺设备等台帐,评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整改方案等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者工艺改进、设备更新,检验设备配备,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查阅内部整改工作资料,不合格产品发生原因的调查记录,质量责任的认定和对相关人员追责处理,整改后产品的检验记录及企业内部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等资料。涉及《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范围产品的生产者,应检查其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相关责任情况。
(2)销售者现场核查:
重点检查销售者建立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进货验收台账等情况,涉及《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范围产品的销售者,应检查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配备情况,查阅“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资料。销售者继续销售与抽查不合格同生产者同型号产品的,应当提供其生产者复查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停止销售与抽查不合格同生产者同型号产品的,现场核查相关产品销售情况。
3、复查检验。经核查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的,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未在责改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的,自责改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承检技术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按照原抽查实施细则进行抽样检验;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等导致不合格,经核查能够判定其整改合格的,可以不再进行复查检验。
4、复查结果。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复查检验或现场核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对因停产停业、停止生产与不合格产品同型号产品、迁址、自然灾害、破产倒闭等原因,企业未完成整改,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也应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明确告知生产者、销售者,未经复查合格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与不合格产品同型号产品,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生产者同型号产品。待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恢复整改条件后,及时按要求开展整改复查,出具复查结果。
对因生产者、销售者已注销、企业失联、企业否认等情况,无法找到明确相对人的情形,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报告》,做出相应复查结论。
5、复查不合格处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逐级上报至省市场监管局,由其向社会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法进行处理。
五、工作制度
(一)约谈制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负责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组织约谈时,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一并参加。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有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风险的;近三年监督抽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的;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后,企业拒绝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及时处置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舆情反映强烈,且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局将组织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将一并组织相关生产者、销售者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国家、省级、市级监督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严重质量问题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风险隐患整治不力;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交办或者督办事项,调查、核实、查处不及时、不到位,严重影响事项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局认为应予约谈的其他情形。
市局或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应当于约谈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重点包括前期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组织约谈部门应制作约谈笔录。被约谈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