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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绍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该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下旬,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报送情况和工作需要,将拟定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列入市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经费从评估责任单位的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

(二)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或者较大幅度修改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较多意见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3年的。

第七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评估责任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和质量要求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座谈会等方法,收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等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有无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契合实际,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执法成本是否合理。

(三)可操作性标准,即政府规章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易于操作和高效便民。

(四)效益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立法预期目的。

(五)协调性标准,即政府规章设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六)技术性标准,即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