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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道路行驶的除摩托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之外的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道路实际,对岛上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道路有效承载量的70%。

道路有效承载量根据道路里程、车身长度和车辆安全制动距离及道路等级系数确定。



第四条  车辆管理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规定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进入普陀山岛、洛迦山岛的机动车辆实行限额管理,由机动车辆关联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核发景区通行标识后方可通行,景区通行标识的具体核发流程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非机动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与规范。



第六条  进岛机动车辆按其在岛上驻留时间分为长期性(1年以上)、短期性(是指7天以上1年以内,含1年)和临时性(是指7天以内,含7天)三种类别,并分别办理长期、短期和临时三种景区通行标识。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景区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予以通行与停放。

无景区通行标识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通行。



第七条  所有在岛上驻留时间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辆鼓励安装超速提醒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完好。



第八条  除行政事业单位、佛教协会和部队机动车辆等已有明显标识的车辆外,所有非营运机动车辆醒目处应当粘贴非营运车辆标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纳入景区通行标识日常管理。



第十条  部队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1- 31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被列为2023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经过理论调研、反复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景区、海岛地区的先进经验,形成了《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制定的初衷是基于普陀山岛内的道路容量、道路平整度、人员总量、管理者和居民认可度等综合因素,最大限度确保岛内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岛屿面积地形所限。普陀山岛屿总面积为11.82平方公里,以丘陵为主;现有户籍居民5300余人,常住居民共计约13000余人。在重要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日最大香游客进山量在7万人以上,即日最高在山人数可接近9万,道路景点拥挤程度较高。二是岛内道路承载量有限。截至目前,全山通车公路里程为23.39公里,且岛内道路崎岖,山路多、平路少,现有道路承载量接近饱和,较难满足车辆增加需求,需要对岛上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三是条例法规有相关要求。《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普陀山岛、洛迦山岛应当实施车辆总量控制,明确机动车最高限额,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行驶,减少非机动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所以出台《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车辆管理办法》是必要之举。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与对象。根据《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适用范围为普陀山岛和洛迦山岛陆域。适用对象在普陀山岛、洛迦山岛道路行驶的除摩托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之外的所有车辆。(第二条)

(二)关于总量控制。根据《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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