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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696号)关于西二线天然气到我省的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就我市管道燃气价格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了成本监审,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报告》(深价认审字〔2015〕5号)和《关于市燃气集团购气成本变动的说明》(深价认字〔2015〕11号),结论是:确认市燃气集团综合购气成本因此降低0.2256元/立方米。根据上述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启动我市管道天然气工商业用气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完善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我市非居民用气类别和价格

  我市目前非居民用气分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公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食堂)用气、工商业用气和特种用气(天然气电厂用气)四大类。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的有关规定,我市非居民用气的分类拟归并为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两大类:

  (一)公用性质用气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和企业职工食堂等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