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2—24)、《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通知》(自发改发〔2021〕191号)等2个文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文件停止执行。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发改发〔2021〕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构建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将我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一)巩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各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对影响营商环境的法规文件的清理、修订、废除,对招标文件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要常态化,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和区域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严格落实《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增强市场活力。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扩大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进行招标,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三)招标人在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二、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四)强化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应用。取消纸质招标投标,实现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分行业制定电子招标文件范本,行业不能提供范本的,使用自贡市通用范本,禁止使用非范本模式招标。
(五)取消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承诺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截止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六)招标文件免费下载,不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相关投标人均可在招标文件发布期内线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自助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七)取消投标报名。简化入场登记,交易平台要提供网上办理服务,不得强制要求现场办理入场登记。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八)消除电子招标投标与纸质招标投标并存的“双轨制”现象。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人等各方参与主体数字证书(CA)电子签章,实现不见面开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电子化招标不能满足项目特殊性需求,确须采取纸质评标的,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实施。
(九)开通行政监督平台,实现从立项、代理确定、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全流程在线监管。
三、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十)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制定、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取消限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信用评价规则。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对招标人规避招标、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加强招投标各方参与主体管理
(十一)发挥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充分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影响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十二)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人、现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现场不良行为信息的汇总和报送。
(十三)取消招标人评标办法选择限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四)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共同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对不按规定参与投标的行为依法现场处置;市、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严格规范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履约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投标人借牌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以及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违规分包、违法转包等行为。
五、曝光典型案例
(十五)建立健全典型违规违法案例实时报送机制,各级各部门在日常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典型案例须实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曝光台”专栏集中曝光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四川(自贡)”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
六、建立完善公平有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十六)进一步明确投诉受理接收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经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广电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十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转办、反馈机制。行政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