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区执行省公布的二类地区标准,五县(市)及铜山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徐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
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