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环函〔2017〕307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2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5年。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或应按要求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征收时间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分行业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自发文之日起率先在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开展2017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三、排污权指标的确定
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应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允许排放量保持一致,企业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排污权应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征收单位依据排污许可证收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900元/吨•年、氨氮2000元/吨•年、二氧化硫450元/吨•年、氮氧化物540元/吨•年。
五、职责分工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