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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能源规范〔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市级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科学聚集能源行业人才要素,发挥人才专家在能源领域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重庆市能源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能源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



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聚集能源领域人才要素,充分发挥能源领域人才专家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能源领域专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打造专业权威的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能源领域专家库,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专家对全市能源领域管理服务的智囊作用,增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监督管理、服务企业的科学性、合理性,推动能源安全保障和结构优化,为新时代全市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能源领域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以及在库专家出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重庆市能源局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重庆市能源局组织实施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在煤电油气等传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战略性能源、能源基础材料领域,以及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利用等行业,从事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入库。

第六条  申请入库者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没有被行政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精通专业知识,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中级职称,同时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范、能耗标准、用能设备等;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量工作,自愿参加和接受委派从事相关工作,并接受管理与监督。

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优先入选。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七条  入库申请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开展,申请者本人应客观、如实填写《重庆市能源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证书和成果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重庆市能源局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能源领域专家入库受理审核工作,择优入库。

第十条  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后,入库专家相关信息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库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为能源行业管理、服务、发展、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能源行业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

(三)参与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培训、调研等工作;

(四)对能源行业关键设备研发、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进行科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

(五)对能源行业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进行科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

(六)为能源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培训提供帮助;

(七)为能源行业安全保障和结构优化提供咨询服务;

(八)参与重庆市能源局监管领域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九)参与能源行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库专家履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获取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材料等工作条件;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有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在库专家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接受委托后,按时参加委派任务并提供服务,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遵守劳动安全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六)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报重庆市能源局;

(七)接到重庆市能源局发出的相关工作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在库专家参加重庆市能源局组织的有关工作时,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行为;

(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属关系;

(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每2年对在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行业领域每年对子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