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评估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医保〔2023〕13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评估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评估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
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连政发〔2023〕26号)、《
连云港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连医保〔2023〕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的考核主要包括评估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履行长护险失能评估服务协议、落实监管制度等情况,并将绩效评价等纳入综合考核管理。
第四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日常检查情况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日常检查情况占60%,年终考核占40%。年度考核总分=日常检查情况得分+年终考核得分+奖励加分。
第五条 长护险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和受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长护险的具体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商保机构”)负责对定点评估机构按协议进行监督考核,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等,并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对各定点评估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打分,日常检查情况按季度汇总。其中,涉及监督考核跨年度的,计入处理年度考核结果。
1.监督考核由医保经办机构或承办商保机构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对评估机构的检查应实现全覆盖。
2.对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发放《定点评估机构监督考核情况通知单》(详见附件3),督促定点评估机构及时整改。
第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