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2024〕3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9日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1-19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同步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