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区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区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 国办发〔2019〕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21〕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和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自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明确相关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涉及告知承诺的,还应提交告知承诺申请书暨信用承诺书;

2.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有效的权利证明材料;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4.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5.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确认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以及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6.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应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继承人(受遗赠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应提交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8.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或者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受遗赠权利)声明书;

9.契税不征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等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10.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正式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任一人可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预提交申请材料。

2.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申请人组织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约定的时间,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并签署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责任风险告知书。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3.有遗产管理人的,可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接受询问。遗产管理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及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人提交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1)应提供的材料是否提供齐全并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2)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4)被继承人(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5)被继承人(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6)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7)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个人所有;

(8)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9)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2.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就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应形成文字笔录,同时可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的方式取证,询问笔录应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3.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受遗赠权利)声明书。

4.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场,主张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委托公证书;放弃继承(受遗赠)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受遗赠权利)声明书。

5.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查验或询问过程中,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核实相关情况,也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实地调查。

6.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按规定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查验的(公证授权委托的除外),或者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提供的材料与询问信息不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审核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范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公告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五)登簿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相关要求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继承登记窗口,负责接待咨询、解释政策、介绍办理流程及公告期限、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等工作。

2.开展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录音录像室、执法记录仪等专业设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2人以上)对材料进行查验并开展调查、询问。

3.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时,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试行告知承诺制,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继承(受遗赠)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识,该不动产发生后续处分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告知受让人,提示风险,排除善意第三人。

5.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通过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购买调查服务、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防范风险。

6.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工作要求,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申请内容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工作人员对承诺书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导致登记错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因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责任风险告知书(样式)

2.亲属关系确认表(样式)

3.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样式)

4.放弃不动产受遗赠权利声明书(样式)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样式)

6.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样式)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样式)

















附件1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责任风险告知书



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次登记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申办继承登记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遗赠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不予受理,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登记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人自行承担。

二、你(们)申办继承登记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赠人)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遗赠人)是否立过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你应当提供被继承人(遗赠人)所立的有效遗嘱;

  (4)被继承人(遗赠人)是否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遗赠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还应当提供其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们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四、如果你(们)放弃继承,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事项:

  (1)放弃继承是单方做出的无偿的法律行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意味着继承人自动丧失了取得被继承人不动产的权利,且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放弃继承人以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没有履行私下达成的附加条件为由申请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认可,因此,放弃继承人一定要慎重从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放弃继承人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仅审查其是否是放弃继承人本人意思表示以及签字(指印)是否属实,声明书内容全部由放弃继承人自行负责,因声明内容不当引起家庭纠纷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放弃继承人自行承担。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不动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不动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动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或者部分不动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不动产的义务。

  (4)在继承登记公示结束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如果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反悔,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其反悔,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终止登记,但放弃继承人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不退还本人。继承登记公示期满,放弃继承人反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接受。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五、继承不动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不动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办理更正登记。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所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所有;

  (3)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所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

  (4)所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在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所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不动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不动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特别提示:请你(们)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你(们)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如果你(们)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向你(们)宣读。经你(们)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档案,作为你(们)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





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时,工作人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我(们)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知晓(由当事人手书)。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附件2

亲属关系确认表

被继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

生前工作单位

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备注

已故的,请注明死亡时间。配偶关系还需注明结婚、离婚、再婚起止时间

配偶

全部子女(含已死亡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无需填写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请人:

附件3

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

日因

死亡,其死亡后留有遗产:坐落于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 )。

上述不动产系被继承人 与其配偶 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 的合法遗产(上述不动产系被继承人 单独所有,是其个人合法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现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今后上述遗产于我无涉。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本声明经我慎重考虑后作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本人清楚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绝不反悔。

人:

附件4

放弃不动产受遗赠权利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

日因

死亡,其死亡后留有遗产:坐落于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 )。

上述不动产系被继承人 与其配偶 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 的合法遗产(上述不动产系被继承人 单独所有,是其个人合法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日订立(签订)的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我是上述遗产的受遗赠人。现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的受遗赠权利今后上述遗产于我无涉。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本声明经我慎重考虑后作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本人清楚放弃受遗赠的法律后果,绝不反悔。

:

附件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

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及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1. 被继承人(遗赠人) 日死亡。

  1.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人:

    附件6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就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有义务配合登记机构接受询问。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利人: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身份证明号:

    询问时间: 分至

    询问地点:

询问内容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2.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住址、婚姻状况、父母和子女情况;

3.该不动产有无夫妻(家庭)财产约定协议;

4.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属于被继承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

5.被继承人全部继承人(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是否齐全、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全部继承人的姓名、性别、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单位、住址。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其死亡的时间及其继承人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

7.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继承协议,申请人提供遗嘱的,是否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8.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如何,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9.遗嘱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被继承人本人所为;

10.遗嘱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义务;

11.是否对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有异议;

12.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13.申请继承的不动产权属有无争议;

14.被继承人生前是否遗留债务,所有继承人之间对继承遗产有无争议;

15.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以上记录经核对确认无误。

被询问人:

询 问 人:

附件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

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zy.jiangsu.gov.cn/gtapp/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b5898aa49201898bfbf5380152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