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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2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经第8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批复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目标的通知》(财建〔2015〕3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37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创业创新空间

(一)打造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鼓励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运营1年以内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帮助创业项目融资或注册企业的,根据获得融资或注册企业的在孵项目或在孵创业团队数量给予奖励,5-10个以内的奖励20万元;10-20个以内的补足至30万元;20个以上的补足至50万元。

对利用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给予2-5年的场租减免;对利用非国有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

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购置的公共软件、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为创客提供免费宽带使用的,按照年资费的50%予以补助;对租用数据中心的,按照年资费的3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二)盘活资源打造新型集聚区。鼓励各类企业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以及市政府划定的政策区内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进行“微改造”,“变身”为创业创新基地。对改造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

允许市政府划定的政策区内老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人可根据需要增设夹层,增加配套设施、构筑物及其它功能建筑物,市区相关部门给予简化规划土地管理手续,减免相关土地费用。允许国有企业按照“规划限定,总量控制”的原则,利用自有工业仓储厂房改造成创客公寓。对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补办出让手续。

(三)建设特色鲜明的创业基地。鼓励各区通过拓展空间、优化资源配置、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重点突出、资源集聚、专业服务、特色鲜明的创业创新载体,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圈。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示范基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对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基地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打造创业创新平台

(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建科技服务平台,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依托并融合“中小在线”资源,打造小微企业优质服务生态圈。对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500万元。小微企业使用平台收费项目按照价格的50%收取,优惠部分由财政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建立开放共享的服务模式。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运营系统和数据资源共享系统,集中发布创业政策,实现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为创业创新活动提供“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

三、创新体制机制

(六)加大商事制度创新力度。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手续,实行“三证合一”,完善“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探索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提升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七)强化“多规合一”整合功能。以“多规合一”为抓手,在试点成果基础上,丰富完善“一张图”的服务内容,强化“一个平台”的功能整合,发挥“一张表”的联动协同效应,健全“一套机制”的法规保障。通过审批流程再造优化,实现审批再提速,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八)改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收益不再上缴财政。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按转化金额的最低60%、最高95%予以奖励,其余部分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50%。

(九)加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四、发展创业服务体系

(十)加大创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就业指导和创业指导课程体系。结合创业特点、紧缺人才需求和产业特色,采取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对开设创业课程及开展创业培训的学校,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和奖补,到2020年,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占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上。鼓励行业领军企业与高校相关院系建立公共实习实训基地,按照基地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500万元。

(十一)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各类名师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绩效评估和优秀创业导师评选等激励机制,形成创业导师团队,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

(十二)集聚创业创新资源。鼓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发挥聚合功能,整合优势资源,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支持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按照参赛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补助,参赛企业在50-100家以内的,给予30万元补助;参赛企业在100家以上的,每增加1家给予2000元补助,每家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

(十三)健全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业服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服务组织提供的创业服务。

(十四)培育发展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众创空间、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建立“一站式”创业创新服务,为创业提供开办指导、融资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运营服务。

(十五)实施“科创红包”制度。每年设立总额最高2500万元的科创红包,鼓励小微企业自主申领,抵扣购买研发设计及辅助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代理、科技评估咨询、创新产品推广等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每项服务最高可抵扣实际发生额的2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申领20万元;对服务机构按照收取科创红包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每个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十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鼓励小微企业专利“清零”,按照现行政策优先为小微企业兑现专利补助。支持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200万元之间,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对小微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60%予以贴息,最高补助60万元。

(十七)推动技术交易发展。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引进技术成果并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其中在厦成功实施校企合作项目,自取得经营收入起,连续3年按照企业税后净利润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奖励150万元;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认定的登记机构,按照合同登记额的0.6‰予以奖励。发挥自贸试验区优势,成立两岸技术交易和转移中心。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3年内市、区财政统筹30亿元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在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创业服务体系、创业融资体系等方面建设给予支持。

(十九)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对小微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小微企业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推行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纳税,切实执行有关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失业保险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抓紧推广上市后备企业转增股本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放宽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取消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制。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小微企业承接政府服务事项,对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优先向小微企业采购。

六、构建多渠道创业融资体系

(二十一)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杠杆放大效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种子类投资等子基金,壮大创业资本规模。市产业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退出时,优先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参股前3年为免息期,免息期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确定;超出免息期后3年内,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以及超出年份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6年后退出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鼓励区级参股投资一定规模的天使、种子类投资基金。

(二十二)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引进创投、众筹、咨询、中介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融智、融资源服务。鼓励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对进入本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对通过发行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