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采取措施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
韶府办〔201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开发投资不断加大、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的局面。为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精神,确保今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采取措施,切实稳定新建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管理。从2011年9月18日起,预售商品房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申请预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高于周边同类楼盘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10%的,暂缓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类比的项目,备案均价高于半年内市区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10%的,暂缓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在售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的,申请预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高于本楼盘同类房型半年内实际成交均价5%的,暂缓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凡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暂停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备案价格超过上述备案原则的特殊项目,需对价格构成作出说明,经建设、价格主管部门会审后再行备案。
二、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的价格管理。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在售商品房项目的销售行为检查。对未按《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