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粤府办〔2013〕11号)精神,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稳定房价,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房价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相关政策精神,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国土、国家调查队、税务、物价和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建立
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优化
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方式。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对当前
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监测管理和预期引导,分析存在问题和研究应对措施,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二、强化
房地产税收、信贷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部门与住建、国土、物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发挥
房地产税收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抑制投资投机购房方面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适时对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进行更新,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更趋于合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认真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
三、加大普通商品房用地供给
各级国土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大推出二、三类地块供应,并确保普通住房的土地供给比例不少于70%。继续落实出让地块中小户型商品住房比例不低于70%的出让条件。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出让有关文化、教育、道路等公共配套
由开发商承担的比例问题,由市招拍挂领导小组作为重点内容研究,在充分考虑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公共设施建设及当前财政形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尽可能从源头上降低商品房项目开发成本,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
四、加快“三旧”改造进程和
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有关政策精神,细化“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意见。市规划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各“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指标,争取2013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已报批的“三旧”改造项目。区政府、市土地储备、国土、城管部门要加大现有已出让土地因拆迁问题而缓交地的协调力度,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帮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早日启动项目,实现我市
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目标,增加商品住房市场供给,抑制供给不足造成的房价上涨潜在压力。
五、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强化落实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全面完成2013年我市建成保障性住房2998套(含棚户区改造),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889套(含棚户区),实现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目标。住房保障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提出配建方案,配建项目尽可能分布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优化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国土部门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各县(市、区)要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缓解住房需求的市场压力,科学合理调控、稳定房价。
六、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
关于采取措施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