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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律师】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