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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县市区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县市区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各县市区加大市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遏制县市区之间相互争拉税源,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字〔2018〕9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县市区迁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各县市区要转变思路,积极作为,站在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高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资源要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流动。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任何县市区、任何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对企业在烟台市范围内正常迁移设置各类障碍,也不得通过出台税收返还、奖励补助等各类优惠政策从其他县市区争拉税源。各县市区要切实转变招商引资和财源建设思路,通过完善招商体制,整合招商力量,共同做好市外招商引资工作,增强对外招商引资合力。

二、及时办理登记变更

企业登记审批部门、税务部门要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迁移企业办理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得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不同意企业迁出为由限制企业正常迁移,严禁通过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条件或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方式,变相限制企业正常迁移。

三、规范财力补偿机制

因企业跨县市区迁移对迁出地或市级财力造成影响的,通过税成分成或定额方式给予财力补偿,由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一)市政府主导的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腾笼换鸟”“退城进园”等原因跨县市区迁移的企业,对既有企业迁移项目投产后3 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原则上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按6∶4比例分享。3年内达不到财力补偿基数的,分享期限最长可再延长2年,此后迁出地不再分享。财力补偿基数等于企业迁移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财力之和,在迁出地纳税不足3个年度的,按照迁出前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核定。对于部分特殊迁移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收入分享和财力补偿办法。

(二)其他迁移企业,企业纳税地变更前1年缴纳地方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以纳税地变更前3年企业平均缴纳的税收收入县级分成部分(纳税不满3年的,按前1年缴纳的税收收入县级分成部分计算)为基数,自纳税地变更当年起,由迁入地在规定时限内对迁出地给予定额财力补偿。其中,制造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制造业”的企业)补偿3年,非制造业企业补偿5年。

对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正常迁移,对市级财力造成影响的,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等合理确定市级财力补偿基数。

四、调整财政收入基数

对符合上述财力补偿政策标准的企业,自纳税地变更当月起1年内,市财政局在每月计算迁出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时,将企业上年同期缴纳的地方税收予以剔除,并相应调增迁入地上年同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数。企业上年同期缴纳的地方税收,由迁出地与迁入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确认。

五、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阻碍、干扰企业正常迁移的,市政府查实后将给予通报批评。

对通过违规出台各类优惠政策等方式从其他县市区争拉税源的,迁出地政府可书面向市财政局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除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财力划转、调整收入基数外,对企业在迁入地缴纳的地方税收县级分成部分,从纳税地变更当年起,由迁入地专项上解,实行市与迁出地5∶5分享。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纳税地变更但未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财力补偿的,不再给予补偿。本通知施行前已经迁移但未办理企业和税务登记变更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变更手续,并相应划转财力,调整收入基数;对目前已提报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于5月31日之前完成企业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解读丨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县市区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5-18      来源: 市财政局
一、出台背景

今年年初,有企业向市政府反映在办理企业相关登记变更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碍,导致企业经营地和纳税登记地不一致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企业反映的问题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企业跨县市区迁移长效机制。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有序流动长效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