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1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0〕2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22〕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辽政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施“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推动成果转化对接和项目落地。积极配合、参与省科技厅举办的中国创新挑战赛(辽宁赛区)相关活动,探索需求悬赏和研发众包创新模式,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
(二)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供给服务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对平台服务机构和工作站按绩效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服务的,给予最高科技服务金额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后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按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
(三)推进协会学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在全市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实行全年动态申报,完成每年建设5个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院士不少于5人的工作目标。以举办高端学术会议为载体,开展校企、会企合作,更好地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沈阳创新创业大潮。组织举办中国海智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引进海内外人才及项目。(责任部门:市科协)
(四)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实施沈阳市科技计划,做好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项目的争取和组织实施,支持驻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着力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科技成果和人才优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创新型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
二、拓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服务科技园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银行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对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探索设立中小科技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加速推进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信贷和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六)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完善对中小科技企业贷款的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助保贷”产品的支持和推广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效率,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扩大业务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七)推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建设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综合运用平台,利用奖补政策,推动双创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按照“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加速推进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建设。探索建立财政固定投入机制,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资本市场培训、对接和路演工作。筛选优质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八)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争取适时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作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专营机构,推动专营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
(九)完善金融政策引导和融资担保体系。协调人民银行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主力军作用,重点发展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担保服务领域。(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促进科技和金融融合。探索设立沈阳市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集聚科技金融资源,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有流程、专享政策的“五专”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创业投资等机构加强合作,完善科技型企业“投、贷、债、保”联动机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
三、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依托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域专利快速申请、审查、确权、维权机制,做优“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及科技型企业对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鼓励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专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效率,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业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向高端发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闪电”、“雷霆”、“护航”等专项行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维权援助、行政执法三位一体的长效保护机制。聚焦本地优势产业、创新资源聚集区及大型商品集散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制博会等大型活动现场设“12330”维权服务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四、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十四)支持留学人员、海外人员创新创业及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深入实施国家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促进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沈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扶持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业。发挥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引导作用,重点对领办、创办、合资兴办经济实体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支持。扶持期限为初创期(成立之日起3年内),最高连续扶持时限为3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六)加强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记录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我市在建的商事登记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将更多的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做好名称库开放和企业自助核名、自主查询的基础上,争取成为国家总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单位,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逐步提高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应用比例,持续做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工作,实现企业办照“最多跑一次”。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十八)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搭建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实行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对执法的各个环节和时间节点做到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着力解决任性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编委办、法制办)
六、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十九)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促进创新主体培育。对培育进入自创区核心区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科技小巨人企业库、瞪羚企业库的创新创业载体,每培育一家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域高新区内创新创业载体,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培育1家企业进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培育1家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浑南区政府、市科技局)各有关部门要以“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履职尽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持续推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
关于《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市发改委 2018-08-20
第1条“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一、支持标准
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择优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
三、申报要件
1.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内设机构需要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及合作内容;
5.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6.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成果处;责任人:郭洪中;联系电话:22722824)
第2条“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供给服务水平”关于“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方面
一、支持标准
对平台服务机构和工作站,依据绩效考评得分情况进行排名,以不超过30%的比例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专家评分指标和客观评分指标,其中客观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
某项指标考评系数=某服务机构(工作站)该项指标实际完成数÷该类参加绩效考评的服务机构(工作站)该项指标实际完成数总和;
某项指标考评得分=该项指标权重分数×该项指标考评系数。
某服务机构(工作站)得分=客观评分指标考评得分(换算百分制后)总和+专家评分指标考评得分总和。
二、申报条件
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的服务机构和区县工作站。
三、申报要件
1.各服务机构和区县工作站须在日常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工作过程中,及时在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信息。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数据信息,作为各单位定量考评依据。
2.其他要件包括:《服务机构(区县工作站)绩效完成情况表》、《服务机构(区县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管理服务制度、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机构提供)、区级支持条件平台和创新券的相关政策(工作站提供)等。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平台处;责任人:李辉;联系电话:22745111)
第2条“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供给服务水平”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方面
一、支持标准
技术服务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企业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条件
凡是享受沈阳市科技创新券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创业团队须在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注册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
1.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
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3.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业团队类:
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2.入住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创业项目须具有产品研发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三、申报要件
(一)创新券申领申报要件
1.企业。登录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企业)》,上传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创业团队。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推荐表(创业团队)》,上传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创业团队负责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二)创新券兑付申报要件
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科技服务需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后,须及时在信息系统输入创新券券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兑付的凭据。
1.企业。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企业)》,上传技术合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发票等。以下材料若存在需一并上传: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服务报告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2.创业团队。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创业团队)》,提供材料内容与企业相同。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平台处;责任人:李辉;联系电话:22745111)
第3条“推进协会学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关于“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方面
一、支持标准
每新建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0万元(市区两级1:1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相关领域一名以上院士签约,与院士签订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和扶持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三、申报要件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要求,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院士与建站单位签署进站协议和具体合作项目协议两份协议书、建站说明及计划等。
(责任部门:市科协;责任处室:组宣部;责任人:王树雄;联系电话:22729859)
第4条“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关于“实施沈阳市科技计划”方面
一、支持标准
符合我市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重大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民生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科技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项目实施期内在职,具有本领域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4.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前4名成员在近3年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要件
1.符合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线提交沈阳市科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2.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单位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计划处;责任人:胡忠君;联系电话:22724501)
第4条“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关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科技成果和人才优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方面
一、支持标准
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经费主要包括:1.孵化用工位办公家具、公共服务区域装修改造、互联网接入、无线互联网络覆盖等设施设备费用;2.建立检测、测试、实验、中试、数据支持等孵化服务平台的建设费用。
二、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为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新建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一)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小微企业达到10家以上;
5.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6.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孵化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众创空间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机构;2.发展方向明确,拥有一支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能够为入孵企业和团队提供代办代理、技术支持、信息支撑、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服务;3.运营3个月以上,拥有3年以上场所使用权,现有注册会员或入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10家(个);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5.集聚天使投资等金融资源,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6.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职、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7.能够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等活动,可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业务合作、交流宣传等服务;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报要件
1.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沈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资金申请报告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责任人:姜明;联系电话:22739469)
第5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等”方面
一、申报条件
对注册地在沈阳的企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受理并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
二、申报标准
1年期以下(含1年),按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1年期以上,按实际发行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一年内同一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申报要件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4.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银行回单;5.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高银行保险处;责任人:苏虹;联系电话:22721451)
第6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关于“加大对助保贷产品的支持和推广力度”方面
一、申报条件
“助保贷”业务应由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和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可向合作银行推荐企业,但不得干涉合作银行审核决策。
二、申报标准
中小微企业入围“助保贷”业务标准由各行自行确定,但中小微企业需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有效保证(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有效保证额度以合作协议规定为准)。
合作银行应制定“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审核标准、内部流程和鼓励政策,并向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报备。
各合作银行可根据各行实际,确定单一企业“助保贷”业务授信上限,且各合作银行须具有该授信规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单一企业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要件
符合各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贷款标准,并已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的“助保贷”业务,由各合作银行填写《“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金拨付申请书》,同时提供授信批复(或者贷委会纪要等证明授信通过的其他要件)、抵(质)押物落实情况(或者其他保证方式的证明材料),由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补偿金额度审核,并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核准意见书》,并拨付风险补偿金至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合作银行在对应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即可发放贷款资金,并将贷款资金发放凭证交由助保金贷款操作机构备案。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高银行保险处;责任人:苏虹;联系电话:22721451)
第7条“推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关于“推动双创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方面
一、申报标准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按正式挂牌和实现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正式挂牌阶段补助申请条件: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核准。
2.实现融资阶段补助申请条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要件
1.正式挂牌阶段所需要件: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
2.实现融资阶段所需要件: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责任人:陈义南;联系电话:22721754)
第7条“推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关于“探索建立财政固定投入机制,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资本市场培训、对接和路演工作”方面
为鼓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孵化器”作用,按照全年完成10次投融资路演、组织2次走进交易所(新三板)等大型活动、200户企业在成长板以上完成挂牌的条件,给予100万元奖励。免费服务完成400户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金融专项支出。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责任人:陈义南;联系电话:22721754)
第8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联系省科技厅,争取科技部支持,将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纳入试点地区。
市金融办负责与省金融办衔接,按照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三部委对开展第二批科创企业投贷联动工作的安排,争取银监会、人民银行支持。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责任处室:条财处、银行保险处;责任人:王凡清、苏虹;联系电话:22733500、22721451)、(责任部门:金融办;责任处室:银行保险处;责任人:苏虹;联系电话:22721451)
第9条“完善金融政策引导和融资担保体系。”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主力军作用,重点发展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担保服务领域。”方面
一、补助标准
1.担保业务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助。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5%给予风险补助;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在500(含)-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对单户企业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超过1000千万元以上担保额按1000万元计算)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
2.低担保费率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含)的,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0.5%给予风险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在我市注册和经营,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已备案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年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5%或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上年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60%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及关联关系主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动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6.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申报要件
1.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机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低担保费率补助的担保机构,需提供收取低担保费凭据复印件。
6.人民银行提供的担保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7.担保机构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8.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责任处室:小贷担保处;责任人:张元;联系电话:23768170)、(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处室:产业与金融结合处;责任人:张谦;联系电话:22728904)
第10条“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关于“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方面
以沈阳市科技金融联盟为依托集聚科技金融资源,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1.联盟简介:联盟由股权投资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企业家、投资家等个人,共同发起成立,致力于成为以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促进交流合作、加速科技金融相容相生生态发展,形成全方位、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融资体系,为创新创业搭建新平台,共同支持科技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为目的非盈利性联盟组织。
2.联盟的服务范围:
(1)以创新、系统化的运行机制联合联盟生态中各机构、资源,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互助和融合,促进区域科技金融与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发展。(2)发起科技企业与投融资机构、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机构的对接活动,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辅导服务和支持(3)举办主题课程和活动,通过培训、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帮助培养更多合格天使投资人、优秀创业者。(4)促进投资人与项目对接、交流,为促进联合投资等各种投资形式创造条件。(5)培育科技金融服务机构,认定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服务机构,协助这些主体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处室:条财处;责任人:王凡清;联系电话:22733500)
第10条“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关于“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方面
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试点单位,并推动试点单位专注服务于科技企业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鼓励试点单位根据科技型企业的实际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试点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一、申报条件
(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负责发布科技金融试点单位申报通知,由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主申报。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报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上年度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15%,或上年度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户数占全部贷款户数不低于20%。
2.具有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配套政策,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政策其中两项:
(1)简化的审批流程;(2)专业化服务人员;(3)专业化审批团队;(4)利率优惠政策;(5)其他配套优惠政策,包括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授信额度等。
(三)具有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二、核准流程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报试点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申报单位填写《沈阳市科技金融试点单位(商业银行)申报表》。
2.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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