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发〔201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促进
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全面取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市、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设立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的,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
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
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实施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定
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覆盖所有
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推进
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民政部门定期将检查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解决
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明确
养老机构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配置要求,推行
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养老机构,不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而不予通过消防审验。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深化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公办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管理办法和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公办或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补贴办法。2020年年底前,每个区县要完成一所公办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
养老床位数占当地
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年底前,要将不低于55%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
养老服务。经营性和公益性民办
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制定出台政府购买
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
二、推动
养老服务转型发展
(六)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
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工作。健全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
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组织对各区县落实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进行督查。在建小区未按照“四同步”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经交付使用未用作
养老的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移交辖区民政部门。对已经建成房屋由各级政府按照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建设成本价格回购。(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推动保障性住房完善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结合“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腾出闲置的公共服务及商业用房用于配套建设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回购价格按照扣除土地成本后建设成本价格执行。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
养老服务设施,新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间照料服务2020年6月底前做到全覆盖。(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实施嵌入式
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
养老院或依托城市
养老机构)、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
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
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
养老服务圈。2020年年底前,各区县至少打造1个嵌入式
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年底前,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推进医养结合深度融合。将医养结合
养老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建立
养老机构接收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安宁疗护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农村互助幸福院与村卫生室、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建设。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制定
养老机构医护人员享受医疗机构职称评定同等待遇实施办法。民办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新建由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提高到5000元,改扩建的由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提高到3000元,到2020年年底前护理型
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30%。(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发展互联网+物联网智慧
养老。深化智慧医养结合建设,统一规划实施医养结合智慧
养老信息系统。依托全省
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养老服务资源与
养老需求的有效对接。依托市老年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全市统一的“互联网+物联网”康养信息平台,建设一批“智慧
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建成一批“智慧
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
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以及安宁疗护服务的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铜川银保监分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养老服务。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
养老服务,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国有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在国有资产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可直接投资建设。支持
养老机构运营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由企业、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建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机制,对公建民营的政府前3年通过绩效考核每年给予适当补助予以扶持;对公办的以区县为单位,建立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机制,力争2020年年底前培育发展2-3个连锁
养老服务品牌,2022年年底前培育发展5个以上,80%以上城市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区县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借助“四社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打造以社区为平台、
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
养老服务模式。落实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互助关爱活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
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建立健全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鼓励各类学校将学生志愿参加
养老服务列入学校评优树模等表彰奖励的优先条件。到2020年年底前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
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建立“学生社区志愿者服务记学分”“时间银行”制度,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到2020年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年底前,护理型床位达到70%以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实施城乡
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根据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的城市社区
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