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整合和调整有关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进一步发挥民航客运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海南省提高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入境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和海南民航客运市场发展需求,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和海口市、三亚市民航客运财政补贴政策条款进行整合和调整,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航客运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海南省民航客运航班的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效益达到促进海南民航客运市场和入境旅游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三沙市政府和琼海市政府民航客运补贴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受理涉及属地机场的各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进行补贴资金申请的初审;省民航办负责牵头省旅游委、省海防与口岸办组成民航客运补贴资金审核组,负责各单位申请的补贴资金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海口市财政局、三亚市财政局、三沙市财政局和琼海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复核和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境内客运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抵离海南的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分不同航季、不同座位数机型,以开飞之日起计算,给予该航线航班3年的财政补贴,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的100%、75%和50%计算。
(二)淡季航班增量补贴。对航空公司每年4月、5月、6月和9月,以上一年度同期该公司执行海南各机场境内航班合并数为基数计算的淡季航班增量,给予航空公司25000元/班的淡季航班增量补贴。若增量为负数,按相应补贴标准抵扣该航空公司境内客运航班补贴总额,抵扣至0为止。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在某一机场执行淡季航班量为0,不享受涉及该机场的淡季航班增量补贴。
(三)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不重复享受淡季航班增量补贴。
第六条 境外客运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
1.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境外航线航班,分不同航班类别、不同座位数机型,以开飞之日起计算,给予该航线航班3年的财政补贴,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的100%、75%和50%计算。
2.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已连续开通3年以上不定期航班的境外航线,若执行定期航班,按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50%,再给予1年的补贴。
3.对新开境外不定期航线航班原则上不给予补贴,若在该航线无定期航班,包括直飞和经停航线航班的条件下,按相应定期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4.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线超过3年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航班补贴,若有需要特殊培育的境外航线,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延长财政补贴期限,补贴金额按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50%计算。
5.对境外航空公司将外国抵离海南的国际航线定期航班运用中途分程权延伸至境内其他地区或运用第五航权延伸至其他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享受上述补贴条款基础上每班给予增加2万元补贴。
6.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开飞前2年内无航空公司执飞过该境外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亚洲航线航班(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航班分别额外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补贴。
7.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新开洲际航线以及其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际航线定期航班,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二)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执行海南往返香港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按每天执行定期航班总量的不同,给予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详见附件3)。
(三)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执行海南往返台湾地区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在享受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期满后,继续给予40000元/班的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
第七条 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飞亚洲航线(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航线的航班,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400元和6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对平均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在40%以上的亚洲航线航班和客座率在30%以上的洲际航线航班,补贴标准上浮50%。
第八条 新增注册飞机奖励。
对基地航空公司在海南新增注册并结算纳税的飞机,座位数在150座(含)以上的按300万元/架给予奖励,座位数在150座以下的按2万元/座核算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新增过夜大飞机奖励。
对各航空公司以上一年度本公司在海南停靠200座(含)以上机型过夜飞机总量为基数计算,增加的200座(含)以上机型飞机,给予每架飞机5000元/夜奖励。
第十条 机场旅客吞吐量排名上升奖励。
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在全年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平均达75%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条件下,以上一年度机场在全国机场旅客吞吐量排名位置为基准,如排名位置上升,给予机场公司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补贴资金结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航班班次(在海南本场起、降各一次合计为一班)、客座率、飞机座位数、过夜飞机量以机场公司提供数据为准。
(二)基地航空公司在海南注册飞机情况、机场旅客吞吐量排名、航班放行正常率以民航局确认数据为准。
(三)境外入境旅客量以市政府口岸部门确认数据和机场原始舱单入境旅客名单综合统计为准。
(四)以上数据由当地机场公司负责收集并于结算期满15个日历天内向所在地市政府民航客运补贴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其他奖励和补贴每年结算一次。企业应于结算期满15个日历天内向市政府民航客运补贴主管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和账户资料等材料。
(二)海口、三亚和琼海至三沙的航班补贴结算,由三沙市政府民航客运补贴主管部门受理。
(三)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和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1.对于采取整机包用和全座舱包用方式运营的航班由包机单位全额享受。
2.对于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班由航空公司全额享受。
3.企业补贴资金的归属按已有合同约定执行。
4.包机单位应在航线航班开飞前15个日历天内向省民航办和市政府民航客运补贴主管部门提供包机合同原件以及航线相关信息报备。
第十三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第二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历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除新增注册飞机奖励、新增过夜大飞机奖励和机场旅客吞吐量排名上升奖励外,其余补贴政策体现须在企业报省民航办和市政府民航客运补贴主管部门,并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后方可施行。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省、市政府共同分担,市政府分担部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上解。其中,对所涉及机场的各项补贴资金,由省政府分担30%,机场所在地市政府分担70%;海南岛各机场至三沙航班的各项补贴资金,由省政府分担30%,三沙市政府分担70%。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超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当年不再追加预算安排,在下一年度追加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海口市、三沙市、琼海市试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亚市试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前开通不满3年的境外航线航班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公布后,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三沙市政府和琼海市政府不得再另行制定对民航客运的财政补贴或奖励政策;《海南省鼓励民用航空业发展财政补贴办法》(琼府办〔2015〕16号)以及已公布的市级其他补贴政策中涉及民航客运的补贴条款均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其余民航货邮运输、民航空管、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通用航空的补贴继续按原已公布的政策执行;本办法公布前已按有关政策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执行,补贴资金按原政策分担,但对相同项目不再按本办法重复补贴。
附件: 1.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2.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3.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标准
附件1
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单位:元/班
机型
航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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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座位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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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最大座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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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秋航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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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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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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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春航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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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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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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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飞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6个省区的航班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班增加补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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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开境内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海南直飞境内地区(含海口、三亚及琼海直飞三沙),开飞之日前2年内无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行该境内航线定期航班,且性质为定期,执行期不少于1个航季,执行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2班的航班。
附件2
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单位:元/班
航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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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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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境外定期直飞
航线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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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往返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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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座位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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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最大座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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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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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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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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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航程≤6小时
|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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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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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时<航程≤9小时
|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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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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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小时<航程≤12小时
|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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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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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航程≤15小时
|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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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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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小时<航程≤1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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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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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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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小时<航程
|
300000
|
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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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境外定期经停
航线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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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飞航程不低于9小时、无定期直飞航线航班的条件下按相应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航班全年平均投放两地直达座位比例分别对200座以下机型以40%为基础、200座及以上机型以30%为基础,每减少1个百分点,补贴金额相应减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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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新开境外航线航班:开飞之日前1年内无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行该航线的境外航线航班(根据本办
法第六条第(一)款第6点开通的境外航线航班可放宽此条件)。
2.直飞航线航班:海南直飞境外地区的航线航班。
3.经停航线航班:海南经停境内其他地区至境外地区的航线航班。
4.定期航班:航班性质为定期,执行期不少于1年,且在执行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1班的航班。
5.航程时间以民航局批复的航班飞行时刻为准。经停航线航班航程以海南各民航运输机场起止计算,不含经停过程中在机场停留时间。
6.同一境外航线每天扶持上限为1班。
附件3
琼港空中快线航班补贴标准
单位:元/班
每天航线航班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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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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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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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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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班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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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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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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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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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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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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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每天航线航班总量为当天该航线所有航空公司执行定期直飞航班量的总和,即海口=香港、三亚=香港
和海南其他地区至香港航线航班总量分别核算。
2.对航空公司在保持每天1班基础上的新加密航班,在享受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班增加补贴15000元。
3.当年执行航班数量低于签订合作协议量60%的,不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