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经信发〔2019〕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经信规范〔202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统计局、金融监管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财政、科技、税务、统计、金融主管部门,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9〕5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和市金融监管局等政策联合执行部门对《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6〕7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9〕58号),为推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市企业研究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投入报统等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额度,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一定比例予以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享受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企业开展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负责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下达,组织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市科技局负责联合审核拟支持企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政策的情况,在科研项目申报中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给予关注和支持。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企业依法依规报送研发经费投入数据,提供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报统相关情况。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金融机构和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深度合作,积极利用各种投融资平台,拓展企业研发投入的融资渠道。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要求将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等研发工作有关情况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研发准备金备案平台上完成备案。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企业投入到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六)企业在相关信用信息查询之日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在同一申报方向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第七条 补助依据。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我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申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