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3〕8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2]17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的设置,市地税局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