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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订)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自2014年起,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统一认定为查账征收,不得事先确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对已按核定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的,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分别选择适用下列征收管理方式中的一种: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处理(以下简称“毛利率方式”)。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也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2.日常月(季)度按率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预征率方式”)。

企业所得税日常月(季)度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其征收管理方式的选择确定,一般按下列标准执行:

1.新增的房地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严格按毛利率方式进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