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的通知
清市监注【2020】231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稿)》解读稿
发布时间:2020-10-12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市政府为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进一步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激发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9号,以下简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但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只是对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并未对具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规范和格式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在日常登记工作中欠缺具体的工作指引、指导性不够具体明确。为有效配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和格式规范,我局根据商事登记职能,并借鉴吸收肇庆市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拟定了“征求意见稿”。在通过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在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后,修改完善制定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稿)》。
(二)制定依据。
1.《物权法》节选: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节选:(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节选:
第十七条第四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